(3)适时调整我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后,结合我省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和各地群众用药需求,适时调整我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优化药物品种、类别,适当增加慢性病和儿童用药品种,减少使用率低、重合率低的药品,逐步规范标准剂型、规格和包装。合理控制增补药品数量,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相关政策。(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中央财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安排。地方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负责)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聘用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考核制度。(省编办、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4)加快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省发改委、省卫生厅负责)
(2)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为乡镇卫生院招收20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包括150名临床医学生和50名中医学生,安排55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要求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继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31902人次。(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编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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