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湖北保监局、省民政厅负责)
(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湖北保监局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省医改办、湖北保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省医改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完成2012年以省为单位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和评标办法,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供应及时。建立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监管能力,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制定对国家统一定价,定点生产品种的采购办法。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提高基本药物生产技术水平和供应保障能力,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做好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着力解决基本药物从乡镇卫生院到村卫生室的配送问题。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集中配送和统一结算试点工作。(省医改办、省卫生厅、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监察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