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9、具备下列相关制度、标准和规程
(1)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
(2)员工的培训制度;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验收制度;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修操作规程;
(5)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6)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文件;
(7)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8)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
(9)24小时值班制度;
10、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11、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燃气检漏仪、泄漏浓度报警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
(二)资料要求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档,附件资料一套;
2、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住建局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上述提交材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三)办理程序
1、申报人备齐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1楼),由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由窗口给予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市住建局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流程》审核;
3、经审查,符合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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