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汕府建通[2012]93号)
各区县住建局:
根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关于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建函[2008]132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工作(具体工作由法制与综合管理科负责)。各区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应认真组织辖区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做好企业资质申报工作。
三、申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条件:
(一)需提交以下材料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含电子文档,可从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验资报告(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5、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文件和任职文件;
7、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专业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不少于1名)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