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船舶污染治理补助。主要指建设船舶污染物岸上接收处理设施;对重点船舶(危险品船、客渡船、旅游船)实现全天候动态监控。
6、环境监测预警项目建设补助。建立和完善水环境和空气环境监测监控预警体系,建成三江及重要支流自动水质与水量同步监测站;在三江两岸的各区、县(市)建设大气复合污染自动监测站。
7、环境执法监管项目补助。建立城乡一体的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和跨界执法联动机制,建设覆盖城乡的“数字环保”工程。
8.淘汰落后产能奖励。以奖代补推进印染染化、造纸、化工、电镀、水晶等行业的整治淘汰和转型升级。
9.工业功能区生态化改造补助。对沿江工业功能区实施生态化改造、园区企业开展循环经济予以补助。
10.中水回用工程补助。对污水处理厂及重点行业企业中水回用工程予以补助。
11、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加快中心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成集镇污水处理厂并实施截污纳管,增加污水处理能力,提升污水管理水平;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加快污泥焚烧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污泥处置工程建设。
12、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项目建设补助。加快污泥处置工程建设,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推进污泥焚烧资源综合利用工程。
13、工业烟囱改造项目补助。主要是对沿江500米内工业烟囱进行景观化改造。
14、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奖励。按“十二五”减排工作要求分解和控制沿江区域和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提前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的沿江区、县(市)予以奖励。
三、资金补助标准
根据《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六项原则,分别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或奖励额度。
1、下列项目参照原有政策或专项政策执行:
(1)饮用水源保护类项目补助参照原《杭州市钱塘江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专项资金补助办法》执行。
(2)淘汰落后产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按市级污染减排专项政策给予补助或奖励。
(3)环境监测预警和环境执法监管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编列支出计划。
(4)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项目建设参照《杭州市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及绩效管理以奖代补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