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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12〕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27号)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为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2012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全覆盖工作

  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着力保障改善民生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加快建设美好安徽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即将启动第四批38个县(含市、区,下同)试点工作,实现全覆盖目标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各地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全覆盖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夯实工作基础,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一)不断提升基层经办能力。各地要系统整合现有资源,充实县、乡经办人员力量,加强业务培训,保障工作经费,夯实基础平台,确保有人干事、有能力办事。

  (二)着力规范经办管理服务。要在保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明确经办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为居民参保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三)切实加强信息平台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今年6月底前,第四批试点县要确保金保工程网络专线连通到省、市和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有条件的要连通到村(社区)。

  (四)加强市级农保机构建设。要充分发挥市级经办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做好试点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政策措施

  (一)加快制定配套政策。各地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学习研究,准确把握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第四批试点县的实施办法、细则和方案,于6月20日前报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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