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十二)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在劳动力主要输出地,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十三)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程序和办法。以规模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家政服务市场需求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依托市内技工院校、中专、职高以及各类培训基地,开展全日制、半日制、小时制及“订单式”等多种形式的培训。
(十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要建立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五、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五)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要研究制定适应家庭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招聘并派遣家庭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用工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庭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