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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5. 消防。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生产(经营)、储存、居所等“三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6. 危险化学品。已注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的;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证上岗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涉及三光气化工、医药企业和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经审批(无相关票证或票证使用不规范)违规作业的。(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7. 烟花爆竹。“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关闭退出企业原从业人员组织或从事非法生产的;零售单位非法储存、违规超量储存、销售非法产品的;违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8. 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从事爆破作业的。重点整治民爆企业超许可品种、数量的生产行为,严肃查处民爆企业超出许可期限生产销售行为,纠正企业违规生产、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强化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体系,检查各市、县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督查各地贯彻国务院相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要求的执行进展,检查各生产企业落实《关于加强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1〕431号)和《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等安全专项措施进展情况;督查民爆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细节管理情况。(责任单位: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

  9. 冶金。违反冶金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检维修作业以及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未定期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估的;未与外来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对其加强统一协调管理,以包代管的;未严格执行工业动火、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审批、监控制度;未按标准规程设置防范各类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未严格执行煤气、氧气等气体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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