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非煤矿山。无证、证照不全或持过期证照从事生产建设行为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矿山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而开工建设和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矿山;建设矿山抢时间、抢速度、抢工期,安全设施和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安全设施没有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以及不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组织生产和建设的;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尾矿库超量排放尾砂,以及不按设计堆筑坝体的;从事地质勘查、采掘施工作业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属地登记的;无证勘查、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承包矿山工程的,以及租借、挂靠有资质单位的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非法用工、超时加班的。(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
3. 道路和水上交通。无经营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非法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出租车运输和交通运输施工建设的;非法用工、无从业资格证上岗的,运输船舶不按要求配备船员或船员不适任的;营运车辆超载超员,运输船舶超限超载、不适航、大船小证的;班线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营运船舶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以及违章作业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的,应急演练不及时,自救装备不足、培训不够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4. 建筑施工。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拒不进行整改或抗拒安全执法的;建设单位虚假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恶意降低工程造价、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要求组织专家认证的;建筑起重机械不按规定备案的;施工单位违章指挥、野蛮施工、违规作业的;责令停工整改项目未经复查验收擅自复工的。(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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