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专项检测资质申报基本要求

  (一)各检测机构原则上应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或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后,方可申请其他专项检测资质增项;

  (二)已取得专项检测资质而未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或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在资质即将到期拟申请资质延期的,原则上应同时具备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或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条件并提出增项申请,经现场实地核查通过后一并办理增项和延期手续。

  五、设备配置要求

  各检测机构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要求,对照本机构取得的相应检测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主要检测设备,并按国家有关要求检定合格。

  六、资质延期申报要求

  超过有效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超过有效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提交延期申请资料的时间超出资质有效期时间;或是到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之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提交的延期申请资料不能满足规定的各项要求。

  七、资质申报程序

  对资质申报相关事项,检测机构应据实准备好申请资料,报检测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批准。

  对资质初次申请、增项申请、检测场地地址发生变更和涉及市场行为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八、边远县(区)范围

  边远县(区)是指贵阳市(含“三县一市”,即开阳、息烽、修文三县和清镇市)以外的其他8个地区。

  九、其他

  (一)对应配备注册人员的专项检测机构,应在2012年10月1日前将注册人员配备到位,机构资质证书在2012年10月1日前有效。

  (二)我厅将在2012年10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重点核查机构的计量认证、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各检测机构应在2012年9月15日前,将本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和台账,以及设备台账和检定证书,检测机构分公司设立情况报我厅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该机构取得的相应资质将自行失效。届时我厅将动态核查情况向全省通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