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乌鲁木齐市燃煤供热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相关优惠措施的通知
(乌政办〔2012〕12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2012年乌鲁木齐市燃煤供热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相关优惠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2012年乌鲁木齐市燃煤供热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相关优惠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市委十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确保我市2012年供热能源结构调整工作有序推进,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措施:
一、凡纳入2012年“煤改气”工作计划,并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改造单位(业主),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设备改造补贴,其余资金由改造单位(业主)自筹解决或由其权属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改造补贴根据核定后的燃气锅炉吨位,按照12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实施“煤改气”的大型燃煤集中供热锅炉房,除享受规定的设备改造补贴外,由市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进一步支持,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的50%。
对实施集中“煤改气”的居民自采暖燃煤小锅炉,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改造工作。其土地费用(征收补偿、拆迁等)由区级财政承担,其余工程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对实施“煤改气”的工业生产锅炉,根据其现有吨位,按照12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对实施“煤改气”的改造单位(业主),采暖期执行相应的燃气供热价格。依据燃气供热运行成本以及建筑物能耗水平实际情况,针对公建、民建分别制定相应的供热价格和热计量价格。同时,对供热用燃气执行相应的优惠价格。
三、对新建燃气锅炉房用地,国土部门应优先进行划拨和调整,并作为市政公用建设用地无偿提供给供热单位使用。
原锅炉房用地在满足燃气供热设施建设需要后,在明确由供热单位保持闲置用地原有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为未来公用设施预留空间,因地制宜建设居民健身活动场所绿地或社区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