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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积极支持菏泽打造鲁苏豫皖交界地区科学发展高地的意见


  (三)放宽企业经营场所条件。支持高校应届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农民工、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上述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四)放宽企业集团条件。支持企业组建集团,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申请设立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集团。

  (五)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条件。对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到菏泽市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已入境的外国(地区)自然人,可以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返乡证)、台胞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经核对原件无误后,免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允许台湾地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凭开业证明复印件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对已在我省投资设立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一年内到菏泽市再申办外资企业的,免提交主体资格公证及认证手续原件。

  (六)支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向公司组织形式发展。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可以在原名称上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支持县级工商局依法委托工商所办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

  (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支持较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行政区划名称。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出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家乐、农机服务、土肥植保服务等业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联合经营和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股东登记注册公司。

  (八)支持企业加强字号保护。引导和支持企业制定和实施企业字号发展战略,挖掘提升企业字号的品牌价值,培育和优先认定一批菏泽市企业知名字号,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九)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三押一推”融资方式,积极向银行推荐信用度高且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大力支持企业以动产、公司股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抵(质)押融资;支持菏泽市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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