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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12)


  (十六)《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1.第二条中“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修改为“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第二条中“药品”修改为“食品药品”。

  3.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十七)《鞍山市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第五条第二款中“计划”修改为“发展改革”,“经贸”修改为“经济和信息化”。

  (十八)《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中“拖欠房屋租金每过一日加收月租金1%数额的滞纳金”修改为“拖欠房屋租金的,按照规定交纳违约金”。

  (十九)《鞍山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监督管理办法

  1.第十九条中“;并可以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修改为“,并可以依法”。

  2.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

  1.第十一条中“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1‰的滞纳金,但滞纳金最高不得超过原欠费额的50%”修改为“对逾期缴费的按照规定交纳违约金”。

  2.第十一条中“免收当年欠费额所产生的滞纳金”修改为“免收当年欠费额所产生的违约金”。

  (二十一)《鞍山市突发公共卫生和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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