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2012年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3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部分规章(共30件)
(一)《
鞍山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中“技术监督”修改为“质监”。
(二)《
鞍山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中“鞍山市房产管理局”修改为“鞍山市房产局”。
(三)《
鞍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1.删除第一条中“和《
辽宁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2.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凡未经地名办公室批准,擅自设置安装地名标志、门牌的,责令拆除,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第十四条第四项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
鞍山市城市房屋经营性租赁管理办法》
1.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交易手续费0.5%的滞纳金”。
2.第二十四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强行拆除”及第六项、第七项中“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修改为“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