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市水务局负责参与起草生活饮用水的有关地方性法律法规;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合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做好配餐企业和小饭桌的监管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市旅游局负责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旅游景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摸底调查、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市商务局负责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制定实施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加强屠宰执法队伍及执法监管队伍建设。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加强粮食市场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定期通报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指导监督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推进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监督从事粮食加工、交易的经营者原粮质量和最低库存、最高库存原粮质量;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市环保局负责对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公布相关水环境质量信息;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的安全监管。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十四、市质监局负责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拟订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负责生产加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监测检测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