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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七、市综治办负责督促、推动有关综治成员单位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食品质量追溯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协调、化解食品安全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起草、审修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城管委负责餐厨垃圾的监管,对违规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配合工商、卫生等部门对未经依法批准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进行清理整治。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发改委按照国家部署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负责审核食品安全发展规划;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经信委负责加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监察局负责监督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科技局负责将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科研项目列入市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并提供经费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林业局负责林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生态健康果园”和“生态健康果品”的监管;配合农业部门对进入集散地、批发市场、超市的林果产品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物质和大肠杆菌等指标进行监管;会同农牧、质监、环保部门,对取得无公害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单位、企业、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农牧局负责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以及种养殖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负责动物防疫检疫执法监督和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参与起草和修订有关地方性法律法规;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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