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2〕138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决定组织开展我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责任落实。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是安全排查的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产权人按照《通知》要求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于2012年5月31日前对已投入使用的既有玻璃幕墙进行全面自查。
二、严格监督排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进行抽查,重点抽查高层建筑、人流密集区域、青少年或幼儿活动公共场所以及有安全隐患投诉的既有玻璃幕墙。对排查发现不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的既有玻璃幕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既有玻璃幕墙产权人于2012年6月30日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玻璃幕墙使用安全。对未按要求自查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产权人,要及时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