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监督的通知
(黔建设通〔2012〕148号 )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设计质量监督站:
《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和《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80-2006)自2007年4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大部分勘察设计企业均能认真按照规范要求,加强了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了企业质量行为,但仍有部分企业忽视质量工作,有的分支机构未严格执行总院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重经营轻质量管理,勘察设计质量堪忧。为了督促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使质量与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针对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及甲级、乙级设计资质的企业,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名宜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岗位应当具备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校对岗位应当具备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及以上)或担任助工4年(及以上)人员担任,审核(审定)岗位应当具备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及以上)或相应的注册师担任。
2.各专业的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三级岗位必须具备三个不同的人员担任。
二、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及甲级、乙级勘察资质的企业,其勘察设计文件签名宜符合下列要求:
1.测量员、描述员(记录员)必需由本单位人员担任。
2.工程勘察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总工程师、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含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必须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或盖章,项目负责人应在钻探原始记录上签字。各岗位不得合并也不得是同一人员。
3.项目负责人[含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4.总工程师、审定人的职称应是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及以上)、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的职称应是工程师(及以上)。
5.审核人、审定人的职称应是本专业(指勘察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指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专业)的人员(执业注册人员的职称不作要求)。
三、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的签名,各单位应有签名规定。应是本人亲自签名。不得有代签字或使用扫描件等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