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2]15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两加一推”的新形势,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
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我厅正在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修改,重新制订出台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入黔管理新《规定》,在新《规定》出台前,为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和做好省外企业入黔管理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外企业已按原《规定》和有关政策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未过期的,分支机构备案继续有效。有效期由原来的2012年4月30日止延长至新《规定》生效之日止。
自新《规定》生效之日起,按新《规定》办理入黔手续。
二、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已按原《规定》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并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项目备案。
新《规定》生效之日前,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继续按原《规定》进行处理。
三、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有关人员已按原《规定》取得我省安全生产教育(或继续教育)合格证的,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自然失效。
四、自2012年4月1日起,停止办理全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含省外入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投标专职交易员证手续,取消招标投标交易员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有关政策法规做好取消投标专职交易员证后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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