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结果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三资”清理结果进行确认。
(6)汇总报批。乡镇(街道)对各村(组)报送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查并确认无误后,将各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录入《山东省农村集体清产核资统计系统》,并编写乡镇清产核资报告,上报县(市)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各村(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汇总表(表17、表18、表19)逐级汇总后,于9月20日前上报市农业局。
3、资产资源登记阶段。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的基础上,乡镇(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依据县(市)区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分类设立各村(组)“三资”管理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资源的名称、类别、数量、计量单位、使用状况、所处位置、保管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期限,承包费或租赁金及收交情况等。“三资”管理台账由县(市)区负责统一印制,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各保存一套资产、资源台账和经济合同台账。土地承包合同单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台账。
4、完善制度阶段。针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各级应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
(1)定期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源以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资源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资源评估。
(3)资产资源经营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或出让经营的,要实行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或合作制经营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4)“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在乡镇(街道)普遍建立“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等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全部纳入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建账核算。不断完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机制,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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