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审核(复核)日期:
年
月
日;审核(复核)意见
。
现场审核(复核)参加人员:商务主管部门
、农业行政管理门
、环境保护部门
,
其他部门意见
。
注:此页复印使用;现场审核时将此表填写完整并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附件2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暂行)
企业名称:
(公章) 企业地址:
负 责 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序号
| 审核项目
| 审核内容
| 审核依据
| 审核方式
| 现场审核结论
|
符合
| 不符合
|
1
序号
| 基本要求
| 厂(场)资质
| 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或当地环保部门认可的排污方式。
| 《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 现场查验原件
| | |
商务厅备案。
| 《条例》第六条
| 现场查验相关资料
| | |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
| 《条例》第七条
| 现场查验
| | |
检疫要求
| 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检疫。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
| 现场查验
| | |
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 现场查验
| | |
审核项目
| 审核内容
| 审核依据
| 审核方式
| 现场审核结论
|
符合
| 不符合
|
2
| 厂(场)设立规定
| 厂址选择
| 地级市城区中心半径25公里以内且专用配送车辆的车程在4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县城区中心半径15公里以内且专用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县(市)城区(城区中心半径15公里以外)的乡镇且交通不便,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供应。
| 《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 查看屠宰场点的设立是否符合自治区《设置规划》要求。
| | |
屠宰场点场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允许污水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场区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1
| 现场查验
| | |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
| 现场查验
| | |
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并远离禁猪的少数民族聚居地。
|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1.2 《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 现场查验
| | |
水源条件
|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一)项
| 查验半年内《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 | |
建筑规定
| 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
|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 现场查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