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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经济与信息化委、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印发《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现场审核(复核)日期:           日;审核(复核)意见       
  现场审核(复核)参加人员:商务主管部门      、农业行政管理门      、环境保护部门     
  其他部门意见      
  注:此页复印使用;现场审核时将此表填写完整并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附件2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暂行)

  企业名称:          (公章)           企业地址:           
  负 责 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序号

    

基本要求

      

厂(场)资质

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或当地环保部门认可的排污方式。

《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现场查验原件

  

商务厅备案。

《条例》第六条

现场查验相关资料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

《条例》第七条

现场查验

  

检疫要求

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

现场查验

  

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现场查验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2

    

厂(场)设立规定

   

厂址选择

地级市城区中心半径25公里以内且专用配送车辆的车程在4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县城区中心半径15公里以内且专用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县(市)城区(城区中心半径15公里以外)的乡镇且交通不便,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供应。

《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查看屠宰场点的设立是否符合自治区《设置规划》要求。

  

屠宰场点场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允许污水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场区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1

现场查验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

现场查验

  

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并远离禁猪的少数民族聚居地。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1.2 《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现场查验

  

 

水源条件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一)项

查验半年内《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建筑规定

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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