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经济与信息化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工商管理局、自治区质监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经信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农牧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的部署,自治区商务厅、经信委、财政厅、环保厅、农牧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从2012年2月到2012年7月,在全区进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现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务厅 经济与信息化委 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 农牧厅 卫生厅 工商管理局 质监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附件: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审核清理范围和目标
(一)审核清理范围。对于2008年8月1日《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对其进行清理,已经完成证牌换发的予以复核。对违法从事生产造成肉品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严重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在复核中坚决予以取缔。对于2008年8月1日以后设立或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准入管理。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严格执行《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称《规划》),坚持合理布局、控制总量、适当集中、保护环境的原则,在2012年7月31日前,各地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坚决制止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的行为,确保所有取得A类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本《通知》附件1规定的标准及《自治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和《规划》中的相关条件;所有取得B类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本《通知》附件2规定的标准及《办法》和《规划》中的相关条件。
二、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
(一)应符合的条件。《
食品安全法》、《
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条例》、《办法》和《规划》中规定的条件。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应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等要求,并达到《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执行标准。《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三、审核清理工作步骤
(一)自查。2012年2月底前,各地制订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2012年3月,组织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4月至5月,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对屠宰企业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6月到7月,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地审核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审核。屠宰企业自查结束后,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市级人民政府的商务、农牧、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抽调专人,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间厂(场)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要征求商务厅的意见,商务厅在会同农牧、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规划》,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三)备案管理。市级人民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商务部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资格(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屠宰企业发生资格情况变更的,市级商务局在7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信息,经商务厅网上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领导。切实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审核清理部门协调机制。市级人民政府成立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商务、农牧、环境保护等部门参加的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清理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到工作。为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运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参加的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抓紧时间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审核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级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企业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商务、公安、工商、农牧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工商部门配合做好对生猪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监管、消防检查、税收管理及工商年检等方面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