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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2)石油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进行了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现象;是否吸取了“7·16”事故教训,对有关设计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3)总平面布局是否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包括储罐与储罐的间距、罐组与罐组的间距、库与库的间距等。

  (4)储罐等设备的施工安装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电气、仪表系统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采取措施提高了重要供电负荷的可靠性,油罐罐前控制阀门是否采用了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措施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泵措施,进入罐区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是否采用埋地敷设方式,是否安装了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是否设置了工业电视监控系统。

  (6)现场安全设施配置、安装、试运行情况。

  (7)消防系统是否能满足扑救大型火灾的需要,库区是否配备了移动供电设备。

  (8)应急措施是否完善,是否考虑事故状态下消防水的防控措施以及油品泄漏后的收集、处理措施等。

  (9)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安全管理职责是否明晰,是否制定了人员(上岗职工)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安全监管局要联合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对以上内容进行检查。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 企业自查

  各有关企业和单位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所属企业“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1〕44号)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并将形成的自查整改报告于6月10日前报送所属区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区县检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于6月15日前,要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辖区内在建和已投用的石油库逐家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的书面报告于6月20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

  (三)联合抽查

  市安委办将组织安全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委、国资委、公安局、环保局、交港局及有关专家于6月20日前对全市在建和已投用的石油库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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