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省级本科教改项目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择优立项,注重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注重项目应用于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实践,注重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 省级本科教改项目实行两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制订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结题验收。各高校负责择优推荐项目和对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省级本科教改项目在学校教改立项基础上择优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主持人可参照立项指南,结合工作实际和研究基础,自行命题组织申报;已经列入教育部、教育厅及其他单位立项的项目或其子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没有重大创新的不得再申报。
第六条 申报省级本科教改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创新教育教学理念,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前瞻性、创新性。
2.具有扎实的教育教学改革基础。
3.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改革方案合理、可行。
4.项目预期研究成果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5.具有较强的研究力量和实施力量,在经费和条件等方面有保障。
6.项目申报主持人必须是省内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其中教师应具有高级职称、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处级(含)以上职务。要有一定的研究水平和组织能力,承担过校级以上教改项目,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7.为扩大项目参与面,发挥团队作用,每个项目都应组成结构合理的项目组,项目组一般由5-7人组成(含主持人)。
8.项目组成员必须是直接参加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者。
9.项目申报主持人限主持1项省级本科教改项目,项目组成员限同时参与2项省级本科教改项目。
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整合多所院校研究力量,联合申报研究项目,促进校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联合申请的项目需明确一个主持学校及一位项目申报主持人。鼓励高校吸收行业、企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省级本科教改项目由各高校组织专家择优遴选并推荐。
第九条 省教育厅对各高校推荐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省教育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各高校推荐的项目予以评审。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结果报主管厅长审批后,省教育厅确定并公布省级本科教改立项名单。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本科教改项目立项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