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区、县级市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申请人红底免冠小一寸照片2张。
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的,须提供离职或退休证明。
第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区、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区、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上报市司法局。
第八条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
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向拟聘法律服务所所在区、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附件2),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
(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
(三)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四)申请人红底免冠小一寸照片2张。
第十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由所在法律服务所负责人签名同意后,并提交红底免冠小一寸照片2张,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办理及执业证遗失、损坏的补换的审批及许可期限,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办理。
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市司法局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