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拥护
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二)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依法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六)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正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公证员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提交一份,用A4规格纸张复印,下同);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