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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区、县级市司法局,局机关有关部门: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运行,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四条 设立许可事项的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保留项目,见该文附件目录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政府令〔2009〕第142号)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核准的行政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的通知要求,自2010年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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