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要求的类似工程代理业绩不得多于三项。类似工程代理业绩的设置应与委托招标工程的内容相符(工程类型仅限房建、市政、专业工程、设备采购),具体量化指标不得高于委托招标工程的相应指标。
第十三条 单个项目总投资额(多个项目联合比选或年度方式比选的按比选范围内单个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可在比选公告中对代理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能力作附加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比选公告要求编制《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申请书》,参与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持企业IC卡、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持本人IC卡到比选现场刷卡确认,并按比选公告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递交截止后,由招标人当场开标,公开参与比选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类似业绩、人员条件等相关情况。由市交易中心对参与比选的代理机构和项目组人员的资格按杭州建设信用网企业及人员信息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招标人确认,形成资格审查报告。
自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参与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递交申请书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按照公开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两个以上的,由资格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提交申请书的先后顺序现场随机抽取各自编号。
招标人再公开随机抽取两名中标候选人,并当场公布。招标人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号码相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为第一候选人,第二个号码相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为第二候选人。
资格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有一个的,直接确定为中选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无资格审查合格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应降低原先设置的业绩、人员等资格条件并重新比选。
第十七条 比选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报告、比选报告、中选单位的招标代理比选申请书副本等资料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按照规定对比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