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杭州市实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制度。参与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的企业。
第六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按单个项目比选、多个项目联合比选或年度方式比选。招标人采用多个项目联合比选或年度方式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应符合本次比选范围内所有项目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七条 招标代理项目施行项目负责人制,参与比选的代理机构拟派项目组应由3人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注册造价师,项目负责人应为一级专职代理人员。
第八条 招标人办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事宜,应持下列材料到市招标办登记备案。
(一)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登记表
(二)比选公告
(三)项目立项文件及其他资料
第九条 招标人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发布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对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业绩等资格条件的要求
(四)项目实施时间、地点,服务工期、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五)比选申请书递交的截止时间、地点
第十条 招标人应在比选公告和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委托代理的具体工作内容。
招标人不得将同一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等代理内容委托给不同的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设定代理费的基准价,代理费用的设置按基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费用按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在比选公告中要求参与比选的代理机构具备在杭州市区范围近三年内的类似工程代理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