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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2012]25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招投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浙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浙建法〔2006〕83 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国有投资总额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鼓励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对招标人自主办理招标的,其节约的招标代理费可按现行标准的60%,相应增加招标人的管理费,列入项目投资。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的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比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比选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市交易中心依照市建委有关规定为比选活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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