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移交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以及环保、人防、公安交通管理、消防等职能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二)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应当配置必要的管理用房;设置统一的停车场(库)标志;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设置必要的环卫设施;收费管理信息接入杭州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服务系统。
(三)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工程质量保修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执行。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移交接管时,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签订《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交接表》。
七、各区道路停车管理机构可直接运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停车收费服务资质的企业进行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或按照招投标合同执行。
八、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运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
九、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收费运营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在停车场(库)的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库)名称、运营管理者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管理人员着装统一、佩(挂)证上岗,使用规范用语;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三)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发现停放的车辆有盗抢、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实行先到先停原则,停车位不得出售或以专属车位等形式出租。
十一、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运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停车场(库)设施的养护维修,对停车设施及附属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并建立健全设施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