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1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使用,确保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正常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
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0号)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是指市、区财政共同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停车场(库)。
三、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的指导、监督、服务工作。
各区道路停车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接收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资源、环保、人防、园文、价格主管、公安交通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实行整体移交。对验收中存在问题但不影响运营安全的,可按照“先验收后移交,先接收后整改”的原则,接管单位先行接收管理,建设单位同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