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判后维稳衔接
对于涉及判后维稳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案件宣判前后,可以邀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判后维稳工作,引导当事人息诉罢访。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协助开展判后维稳工作函》(附件7)送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司法行政机关。
(五)工作人员衔接
1、各级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安排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参与诉调衔接工作,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2、人民法院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邀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并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调解工作指导员,协助开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调解技能。
3、人民法院对于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人民调解员,符合人民陪审员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六)其他衔接
1、各级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诉调衔接工作的指导力度,及时总结、发现和推广先进经验,逐步完善衔接工作机制,促进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
2、各级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衔接工作的机制优势和工作实效,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调解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3、各级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调解衔接工作绩效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奖励制度,并与年终评奖、评先、评优、晋级挂钩。
五、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
1、人民法院(庭)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调解衔接工作情况。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填写《调解承办法院(庭)委托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附件8),并抄送人民法院(庭)。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对经主持调解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庭)通报原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
3、人民法院(庭)审理涉及不履行调解协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要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通报案件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