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重点负责各河系河道清理,使河道内无尾矿、固废等。
工信局重点负责非法选厂的清理及其固废的清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由工信局牵头,会同国土、林业、安监、环保等部门认真做好新建固废堆放场的选址勘察和审批工作。
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固体废物清理的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相关企业和个人,负责清理乱堆乱放的固体废物。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5月20日-5月25日)
县环保、广播等部门及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固废清理规范工作舆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5月26日-6月5日)
县环保局和各乡镇对在用固废堆放场和拟建固废堆放场以及乱堆乱放于河道两侧、公路两侧、村庄周围和企业周边的固体废物进行摸底调查;工信局负责非法选厂及其堆存的固废进行摸底调查;水务局负责河道内尾砂、固废的清理摸底调查。
(三)清理规范阶段(2012年6月6日-8月31日)
按照“谁堆放、谁清理”的原则,县环保局会同国土、水务、安监及乡镇给有关企业和个人下达固废清理任务、明确清理标准和存放地点,并在8月31日前完成清理任务。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9月1日-9月15日)
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环保、国土、水务、安监等部门和乡镇对固废清理工作联合进行检查验收。在限期内未按要求完成清理任务的,由环保部门对相关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征收固废排污费,并报请县政府予以停产或关闭。排放的固废由企业或个人所在的村、乡(镇)进行清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原企业或个人负担,拒不执行的,提交县法院强制执行。
六、法律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