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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指导意见


  19、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予确认、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或者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的,当事人可就原纠纷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非诉讼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20、人民法院审理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可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21、人民法院审理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案号表述为“[××××] ××法民确字第××号”。

  22、人民法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司法确认工作,并与辖区内非诉讼调解组织加强联系,交流信息、交换意见、规范运作。

  23、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司法确认工作的检查监督,不定期进行检查考评,提高司法确认水平。

  附件:1.《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

  2.《××××人民法院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受理通知书》

  3、《××××人民法院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4、《××××人民法院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予确认通知书》

  5、《××××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附件1
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

××××人民法院:

  ××××与××××的××××纠纷,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非诉讼调解协议,现申请司法确认。申请人郑重承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且不存在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2: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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