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4)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标的物不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的;
(7)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8)非诉讼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存在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
(9)存在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司法确认的其他情形的。
12、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调取非诉讼调解组织留存的相关材料,或邀请相关工作人员说明调解时的具体情况。
13、人民法院对司法确认案件应及时进行审查,如非诉讼调解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情形的,应当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民事调解书应如实记载非诉讼调解协议的内容。如非诉讼调解协议部分条款书写不规范、不具体,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不改变非诉讼调解协议内容原意的情况下进行规范化处理。规范处理后的协议内容在交当事人签字认可后,人民法院可据此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
14、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或司法确认条件的,应及时制作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通知书,并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15、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并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16、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故缺席的,按照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听证的,要制作相关笔录,并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17、人民法院审理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7日内审结。
18、非诉讼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民事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