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确认申请书;
(2)非诉讼调解组织主持调处达成的调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
(6)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可制作《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示范文本,方便当事人申请。
6、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
材料齐备或经补齐的,人民法院应自收齐材料之日起2日内予以立案,编排统一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
7、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非诉讼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2)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司法确认;
(3)属于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4)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确认的;
(5)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6)非诉讼调解组织不合法的;
(7)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8、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9、人民法院审理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原则上参照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必要时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各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应同时到场。
10、人民法院审查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调解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