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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O11〕16号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为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矛盾处理衔接机制,充分发挥非诉讼调解组织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1、建立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旨在发挥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规范、引导与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诉讼调解组织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做好诉讼与非诉讼矛盾处理机制的有效衔接。

  2、对于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民事纠纷在非诉讼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可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3、非诉讼凋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应遵循合法、自愿、高效、便民的原则。

  4、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签订地、调解协议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非诉讼调解组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5、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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