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查验机动车上一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上一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当年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该纳税人上一年度的未缴税款。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并将纳税人应纳的车船税税额打印在保险单相应栏次内,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应告知纳税人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第十一条 对下列机动车,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按有关规定审验后,对符合要求的可减征或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一)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拖拉机、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二)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公布的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车型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根据公布的车型目录具体规定,减征或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的机动车,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对通过车牌难以判别,经地税机关按有关规定审验后符合免税规定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根据地税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四)自
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需要购买交强险的,根据地税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五)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根据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或减免税文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六)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根据车主提供的户口本或身份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能证明车主是农村居民的材料,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七)已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车辆,根据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不代收代缴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