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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修订)


  第五条 对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由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机动车车船税实行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即无论纳税人何时购买交强险(除新购置车辆等外),都以所购交强险的保险起始时间的所属年度为应税会计年度。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一)保有机动车,按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

  其中,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的计税依据为辆;其他车辆的计税依据为整备质量,车辆的整备质量尾数按实计算;对不能取得整备质量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车辆的总质量、承载质量等相关数据核定车辆的整备质量。

  (二)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12×应纳税月份数

  第七条 按原税额标准已缴纳或未缴纳2012年度车船税的车辆,其多缴的车船税可在缴纳下一年度车船税时进行抵缴,也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其少缴或未缴的车船税在缴纳下一年度车船税时进行补缴,但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并缴纳车船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购置机动车尚未登记的,提供机动车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车辆上一年度完税凭证。

  (五)已完税或享受减免税的机动车,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材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重复提供。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厂牌型号、登记日期、机动车种类、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新购车辆尚未挂牌的,不需录入车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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