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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修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的规定,对《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浙地税发〔2008〕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浙江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9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应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机动车,是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列税目范围,且在我省境内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详细记录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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