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需等待补充调查或其他鉴定结果的,可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或其他鉴定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鉴定机构认为有其他情形需中止鉴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书面通知鉴定机构是否同意中止。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应中止的,鉴定机构应当继续进行鉴定。
十三、鉴定机构认为需终止鉴定的,应按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十四、鉴定机构应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
十五、医疗损害鉴定书,应针对委托事项详细分析说明,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鉴定事项;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其他调查所取得的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诊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操作技术规范》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诊疗常规,是否低于当时的医疗水平,是否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等。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表述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
(五),患者疾病演变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损害后果、伤残等级;
(六)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涉及多种原因时,对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产生过程中的原因力进行分析,并根据原因力大小表述为:全部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轻微因素、无因果关系。
十六、医疗过错行为致人伤残的,应参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表述为:参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患者×××的......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