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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十二、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需等待补充调查或其他鉴定结果的,可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或其他鉴定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鉴定机构认为有其他情形需中止鉴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书面通知鉴定机构是否同意中止。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应中止的,鉴定机构应当继续进行鉴定。

  十三、鉴定机构认为需终止鉴定的,应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十四、鉴定机构应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

  十五、医疗损害鉴定书,应针对委托事项详细分析说明,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鉴定事项;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其他调查所取得的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诊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操作技术规范》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诊疗常规,是否低于当时的医疗水平,是否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等。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表述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

  (五),患者疾病演变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损害后果、伤残等级;

  (六)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涉及多种原因时,对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产生过程中的原因力进行分析,并根据原因力大小表述为:全部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轻微因素、无因果关系。

  十六、医疗过错行为致人伤残的,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表述为: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患者×××的......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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