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开庭质证。并依法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向鉴定机构移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当事人私自移交的材料。

  五、医疗损害鉴定需要以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或其他鉴定的鉴定结论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另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六、病历资料存在下列瑕疵的,应区分情况处理:

  (一)当事人以伪造、篡改、销毁或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无法认定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二)病历资料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制作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致使无法认定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三)病历资料虽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医疗损害鉴定的,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四)病历书写仅存在错别字或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七、鉴定材料的范围包括:

  (一)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和患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完整的住院病案原件(病历、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特殊治疗告知书、谈话记录及各种检查、检验报告单、会诊讨论记录等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及复印件,与疾病诊治相关的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