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促进工业有效投资和融资支持
1、对股权投资损失,符合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工业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企业集团中的下属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5、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在2014年10月31日前免征印花税。
(五)加大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困难工业企业帮扶力度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工业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
2、工业企业有以下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报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纳税税款的。
3、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工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优化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是地税部门支持工业经济平稳增长,促进工业企业由大变强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各地要通过提速增效,积极构建纳服务服务平台体系与长效服务机制,通过优质服务进一步优化工业经济发展“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