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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检举人的检举或者接到上级部门交办的检举或者其它部门转办的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举事项的受理、交办、转办、督办等处理工作,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地税局稽查局督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督办函后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督办的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并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举报中心不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交办案件,应当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本级地税局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单以后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回复举报中心;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本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回复本级举报中心。

  第二十五条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再次收到检举,如检举事项完全一致,可作为重复案件处理;如果内容不一致,可作并案处理。

  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地税机关可以不再检查。属实名检举的,应同时向实名检举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经举报中心核实为实名检举且要求回复查处结果的检举人,按照“谁查谁回复”的原则,由负责案件查处的稽查局的举报中心在案件查结并签发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书面简要告知检举人。符合奖励条件的,同时告知检举人可申请检举奖励。

  举报中心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不同检举人分别检举同一被检举人的不同税收违法行为的,根据其检举线索分别告知;检举人联名提出检举事项的,告知具体联系人或第一署名人。

  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第二十七条 需回复的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按实名检举人留存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告知检举人领取《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线索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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