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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暂行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配置机构协助财政部门对配置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在配置活动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予以制止,经查实后报财政部门处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配置规则的;

  (二)项目配置一方不具备配置资格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配置的;

  (四)配置双方当事人或竞标人、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故意操纵配置价格的;

  (五)委托方以竞标人、竞买人的身份或者委托他人受让自己管理的公共资源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制止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配置机构对中介机构的从业信用实行动态管理,凡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违法执业及有其他执业不诚信行为的,应报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配置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配置活动有异议的,按《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要求递交书面异议材料,配置机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受理。

  第二十九条 委托方应对其提供的配置项目享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或支配权 ,对项目的现状,包含使用性能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等情况作真实的报告;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规定开展配置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组织或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违规活动。

  第三十条 参与配置活动的竞标人(竞买人),不得恶意串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竞标、竞买资格,不得干扰配置机构的配置活动,如有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配置机构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配置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不得与竞标人(竞买人)或中介机构串通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属于秘密的信息,如有违反,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区级公共资源项目委托市级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进行市场配置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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