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明资料;
(二)法定代表人(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的);
(四)配置项目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
(五)其它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缴纳保证金。意向竞标人或竞买人应在报名时向配置机构或中介机构指定帐户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数额将在公告中说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不具备参加配置活动的资格。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配置活动由委托人或中介机构组织资格审查;采用竞价等公平竞争方式的配置活动由委托人组织审查,配置机构提供配合。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意向竞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参加配置活动。
第十九条 公开配置。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配置活动由中介机构在配置机构指定的场所组织配置;采用竞价等方式的配置活动,由配置机构组织配置。所有配置组织过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结果公示。配置结果由配置机构在公开网络或其它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委托方和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配置文件约定的时间签订成交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配置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退付保证金。未中标的竞标人(竞买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配置机构或中介机构应在成交确认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退还;中标人(买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配置机构或中介机构应在收到委托方与中标人(买受人)签订的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退还。
第二十三条 结果备案。委托方需将所有配置活动的结果按照
《实施细则》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未成功的,可择期按照原方案重新配置。原配置方案中配置方式、底价、资格准入等实质性要素发生变化的,委托方应另行制定配置方案向财政部门备案,配置机构依备案情况开展配置活动。
第四章 配置监管
第二十五条 配置活动在财政部门监管下组织进行,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