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配置登记表;
(五)项目情况介绍;
(六)项目配置工作方案;
(七)项目备案证明;
(八)其它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项目配置方式与《配置目录》不一致的,需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决定及变更配置方式的公告证明。
第十一条 受理审核。配置机构在接到项目配置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意见反馈给委托方。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入下一步配置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选择中介机构。采用拍卖、招标方式配置的,在配置机构统一管理的名录库中随机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委托方和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 编制配置文件。配置机构或中介机构根据委托项目的政策规定及委托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委托方制作配置文件。配置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经营及开发要求;
(三)项目市场配置的方式;
(四)竞标人(竞买人)的资格准入条件;
(五)标的配置底价(限价);
(六)确定中标(成交)方式;
(七)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八)合同范本;
(九)其他按规定需要说明的内容。
配置文件经委托方确认后,在配置过程中不得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第十四条 发布公告。配置文件确定后,由配置机构在公开网络上或其它公众媒体上公告项目配置主要信息,公告期不少于二十日。
第十五条 发放配置文件。配置文件由配置机构统一组织发放,配置文件需售卖的,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六条 接受报名。配置机构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配置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意向竞标人或竞买人的报名,意向竞标人或竞买人在报名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