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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暂行规则的通知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委托方,是指公共资源管理部门。

  本规则所称竞标人、竞买人,是指报名并取得参加配置活动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本规则所称中标人、买受人是指最终获得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标的的竞标人、竞买人。

  本规则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竞标人、竞买人承诺遵守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参与配置活动,承担竞标、竞买责任所提交的经济担保资金。

第二章 配置准入

  第六条 进入配置机构的公共资源项目不得随意撤回委托和变更配置活动程序。

  第七条 所有进场配置项目的登记受理、配置组织、合同签订等配置活动全过程,原则上在配置机构场地内进行,如因特殊原因需租借其他场地进行配置活动的,须经配置机构同意。

  第八条 公共资源项目必须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目录》(以下简称《配置目录》)规定的市场配置方式进行配置。若需变更配置方式,应按《监管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有权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项目不得入场配置:

  (一)权属关系不清的;

  (二)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已实施抵押担保和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得配置的;

  (五)委托方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六)未经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审批的;

  (七)其它按规定不宜进入配置机构的项目。

第三章 配置程序

  第十条 项目委托。委托方按《监管条例》规定,将配置方案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向配置机构提出项目配置委托,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委托方身份证明资料;

  (二)项目的权属资料;

  (三)项目市场配置决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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