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储中洲路东侧配套生活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2〕10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09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储中洲路东侧配套生活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0〕130号)批准,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崎沟村集体土地28422平方米,收回位于集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2047.677平方米,合计征收(收回)土地30469.677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开发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收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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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 收储中洲路东侧配套生活用地
| 储备用地
| 28422
| 崎沟村委会
| 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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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7.677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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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130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府〔2011〕41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